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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全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負責組織建立用于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發布的中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統。
地區管理局、監管局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
第五條企事業單位負責管理本單位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制定包括自愿報告在內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程序,建立具備收集、分析和發布功能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機制。企事業單位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程序應當報所屬地監管局備案。
第六條民航局支持中國民用航空安全自愿報告系統建設,鼓勵個人積極報告航空系統的安全缺陷和隱患。
第七條民航局支持開展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應用的技術研究,對在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局方和企事業單位應當充分利用收集到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評估安全狀況和趨勢,實現信息驅動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安全信息量不作為評判一個單位安全狀況的唯一標準。
第九條地區管理局應當依據本規定,根據轄區實際情況,制定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管理辦法,并報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條事發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如實報告事件信息,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
第二章 人員和設備管理
第十一條局方和企事業單位應當指定滿足下列條件的人員負責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且人員數量應當滿足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需要:
浦東機場航空物流(一)參加民航局組織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人員培訓,考核合格;
(二)每兩年參加一次民航局組織的安全管理人員復訓,考核合格。
第十二條局方和企事業單位應當為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人員配備工作必需設備,并保持設備正常運轉。設備包括但不限于:便攜式計算機、網絡通訊設備、移動存儲介質、傳真機和錄音筆等。
第三章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
浦東機場航空貨運第十三條事件信息收集分為緊急事件報告和非緊急事件報告,實行分類管理。緊急事件報告樣例和非緊急事件報告樣例包含在事件樣例中,事件樣例由民航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在我國境內發生的事件按照以下規定報告:
(一)緊急事件發生后,事發相關單位應當立即通過電話向事發地監管局報告事件信息(空管單位向所屬地監管局報告);監管局在收到報告事件信息后,應當立即報告所屬地區管理局;地區管理局在收到事件信息后,應當立即報告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門;
(二)緊急事件發生后,事發相關單位應當在事件發生后12小時內,按規范如實填報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報告表,主報事發地監管局,抄報事發地地區管理局、所屬地監管局及地區管理局;
(三)非緊急事件發生后,事發相關單位(外國航空公司除外)應當參照事件樣例在事發后48小時內,按規范如實填報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報告表,主報事發地監管局,抄報事發地地區管理局、所屬地監管局及地區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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