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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報告表應當使用中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統上報。當該系統不可用時,可以使用傳真等方式上報;當系統恢復后3日內,應當使用該系統補報。 第十八條向國務院安全生產主管部門報告事件信息,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向國際民航組織和境外相關機構通報事件信息,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當事件定性為事故或嚴重事故征候時,虹橋機場快遞公司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門通知登記國、運營人所在國、設計國、制造國和國際民航組織,內容包括事發時間和地點、運營人、航空器型別、國籍登記號、飛行過程、機組和旅客信息、人員傷亡情況、航空器受損情況和危險品載運情況等;
(二)事故調查結束后,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門向國際民航組織送交一份事故調查最終報告副本;
(三)事故發生后30日內,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門向國際民航組織提交初步報告。事故調查結束后,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門盡早將事故資料報告提交國際民航組織。
第二十條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護與事故、事故征候、一般事件以及舉報事件有關的所有文本、影音、數據以及其他資料。
第二十一條組織事故、事故征候以及一般事件調查的單位負責對調查的文件、資料、證據等進行審核、整理和保存。
第二十二條地區管理局和監管局各職能部門應當按照民航局的相關要求報告安全監察信息。
第二十三條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所屬地區管理局的相關要求報告綜合安全信息。
第四章 自愿報告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處理
第二十四條民航局支持第三方機構建立中國民用航空安全自愿報告系統,機場航空快遞并委托第三方機構負責該系統的運行。
第二十五條中國民用航空安全自愿報告系統運行的基本原則是自愿性、保密性和非處罰性。
第二十六條任何人可以通過信件、傳真、電子郵件、網上填報和電話的方式向中國民用航空安全自愿報告系統提交報告。
第二十七條中國民用航空安全自愿報告系統收集的報告內容如下:
(一)涉及航空器不良的運行環境、設備設施缺陷的報告;
(二)涉及到執行標準、飛行程序困難的事件報告;
(三)除事故、事故征候和一般事件以外其他影響航空安全的事件報告。
第二十八條中國民用航空安全自愿報告系統收到的報告,按以下步驟處理:
(一)接收到報告后,確定是否符合中國民用航空安全自愿報告系統收集的報告內容,通知報告人受理情況;
(二)核查報告內容,視情聯系報告人補充信息;
(三)去除報告中涉及的識別信息,編寫分析報告,提出安全建議;
(四)視情向相關單位提供信息,發布告警信息、信息簡報和信息通告。
第五章 浦東機場航空托運-舉報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處理
第二十九條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舉報情況透露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三十條舉報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一)地區管理局或監管局負責調查、處理涉及本轄區的舉報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
(二)在收到舉報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3日內,應當向舉報人反饋受理情況;
(三)舉報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經調查構成事故、事故征候或一般事件的,負責調查的
單位應當在調查結束后3日內,向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門填報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報告表。
第三十一條舉報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調查結束后5日內,受理單位應當向被舉報單位和舉報人反饋查處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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